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調字第3 號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6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林芊蕙
調 解 委員 劉良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於民國98年7 月25日前給付壹仟元,餘
額參仟伍佰元,共分七期,自98年8 月25日起,至99年2 月
25日止,各於每月25日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良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