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調字,98年度,3號
KSEV,98,司雄調,3,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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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調字第3 號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6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林芊蕙
  調 解 委員  劉良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於民國98年7 月25日前給付壹仟元,餘
  額參仟伍佰元,共分七期,自98年8 月25日起,至99年2 月
  25日止,各於每月25日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良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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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