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97年度,49號
KMEV,97,城簡,49,200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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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49號
原   告 戊○○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簡字第49號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金門縣金城鎮○○○段二三○地號、金門縣金寧鄉○○○○○段一二二地號、金門縣金寧鄉○○○○段二一七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原告之父蔡世璧(原名蔡世皮)於民國67年8月15 日與被告就金門縣金城鎮○○○段230地號(重測前地號為金 城四浦烏土溝城字第1129號)、金門縣金寧鄉○○○○○段 122 地號(重測前為金寧鄉大墓口寧字第24473號)、金門縣 金寧鄉○○○○段217地號(重測前為金寧鄉厝後寧字第24736 之1地號)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後蔡世璧於74年間死亡,由原告 4 人繼承蔡世璧依前開買賣契約對被告就系爭3筆土地之所有 權移轉請求權,為此依繼承與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 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等語,業據提出戶籍登記簿 、買賣協議書、分割協議書各1紙、對照清冊及戶籍謄本各2張 、土地所有權狀3件等影本為證,並有金門縣地政局98年5月4 日地籍字第0980003449號函附土地登記簿6紙、土地重劃對照 清冊2張在卷可佐;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舉 證,自應認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述買受人之地位係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於繼承開始時即由繼承人概括繼 承,且為蔡世璧之子之原告於蔡世璧死後已與依遺產分割協議 取得關於系爭3筆土地之契約上權利,自得請求被告移轉各該 土地之所有權。從而原告依繼承與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移



轉系爭土地所有權,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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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