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8年度,325號
FYEV,98,豐簡,325,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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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振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 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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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