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8年度,347號
FYEV,98,豐小,347,200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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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34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在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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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