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8年度,139號
HUEV,98,虎小,139,200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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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1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縣豐原市○○里○鄰○○路884巷147 弄87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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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