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宏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
(下同)2,119,127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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