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舒恒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8,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63,2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2,7
7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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