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 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債權人清 冊所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權未參與該次協 商,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 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先行債務協商之機 制,爰定期命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金融 機構債務協商機制規定檢附資料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 商,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及其他關係文件到院,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請聲請人檢附下列資料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1)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3)前置協商 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4)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 (5) 近2年 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 (6)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及明細正本{ 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 。另請提出全部申請資料 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過院參辦。【聲請人請注意: 最大債權銀行判定請依據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所示之最大債權銀行為準。另本院命補行之前置協 商非為個別性協商程序,請勿提出聲請人已參與之個別協商程 序證明文件到院。又如聲請人與第三人曾國明向債權人大眾銀 行借款債權如已逾期而需負代償責任,亦請務必將該筆債權列 入上開本院命補行之前置協商程序中參與協商】2.請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 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 件如於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3.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彰化銀行信用卡債權未 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 文件。如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 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如上開債權已移轉予民間資產公司 ,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影本。
4.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5.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綠色 聯單)【聲請人請注意:因原提出聯徵中心文件已過於陳舊, 請重新申請後提出】。
6.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8.請提出聲請人負擔第三人曾國明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
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 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9.每月扶養李玉鳳、郭襄誼各1831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 統表。
10.受扶養人李玉鳳、郭襄誼及郭榮隆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11.應分擔扶養李玉鳳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 7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12.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債務協商還款費、交通費、膳食費、房 屋稅賦、電費證明資料影本。另請釋明聲請人需負擔房屋稅賦 之理由。
13.請提出汽車車號XE-4158號行照影本。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5.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 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16.請提出配偶郭榮隆之財產歸屬清單及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 料,並說明聲請人或郭襄誼是否領有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