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649號
KSDV,98,審消債更,649,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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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志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 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⒊聲請人配偶劉妙芳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並陳明對 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⒋全體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房貸、膳食、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 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聲請人所有土地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 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⒎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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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