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原提出聯單已過於陳舊,請重新申請後提出)及 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專用綠色聯單,請勿申請錯誤)。3.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 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提出聲請人負擔第三人方筱君、方景雄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 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7.聲請人擔任股東之建社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更生前5 年內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
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 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 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該公司營業處地址及統 一編號到院參辦。另請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出資額證明文件; 如該公司已歇業,請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額為多 少,並提出證明文件。
8.每月扶養方筱婷9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9.聲請人前配偶方景雄及受扶養人方筱婷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如前配偶方景雄財稅戶籍資料無法提出,亦請停出身 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10.請提出聲請人出租房屋之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收入證明文件影本。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房屋貸款費、水電瓦斯費、 交通費、交通工具維修費、電信費、教育費、醫療費、日用 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 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 (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3.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葉木裕借貸之借款交付 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4.請提出聲請人與第三人方景雄共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借款 契約書影本。
15.請聲請人提出持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16.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台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請 補摺至本裁定送達後)。
17.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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