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629號
KSDV,98,審消債更,629,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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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陳韻芳 
代 理 人 陳聰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
⒉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⒋聲請人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 月迄 今之薪資證明、配偶朱OO及全部子女95、96、97年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資料歸屬清 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及配偶最新戶籍謄本。⒌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蔡罔於向安泰銀行借款之保證人之保證債務 是否業已發生及目前清償情形。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 、非自願性失業等)。
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⒏聲請前2 年依約定每月應向各債權人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 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 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兼任私人音樂家教或其他收入來源?請影印 最近二年全部存摺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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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