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620號
KSDV,98,審消債更,620,200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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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 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 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時是否將債權人匯豐銀行、大眾銀行、土 地銀行、慶豐銀行之債權納入前置協商程序中。另上開債權如 已移轉民間資產公司,亦請提出證明文件影本。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每月扶養蔡慧玲4500元、杜宗霖9250元、杜信諭3000元、杜育 維3000元、杜陳秋菊9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8.受扶養人蔡慧玲、杜宗霖杜信諭杜育維、杜陳秋菊98年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杜陳秋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請提出聲請人胞弟胞妹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如無法提出上述財稅戶 籍資料,亦請提出聲請人胞弟胞妹之身分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
10.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含本人 、聲請人子女、聲請人胞弟之租金支出)證明資料影本。11.請提出汽車車號W N-4783行照影本。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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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