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604號
KSDV,98,審消債更,604,2009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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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甲○○
            之4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之住所位於本院管轄範圍之證明文件。⒉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及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⒊聲請人95、96、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
⒋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 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⒍受扶養人林旻蒨林亮辰及配偶林宗漢95、96、97年度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 之薪資證明文件。
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
⒏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 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
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 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⒒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⒓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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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