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336號
KSDV,98,審消債更,336,2009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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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 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債權人清 冊所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擔保債權,並未參與該次 協商,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之「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畫」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前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 體債權金融機構先行債務協商,爰定期命補正聲請人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機制檢附財產 及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證明 文件到院。另本院前曾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附表3 至13項資 料,聲請人迄未補正,請儘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更生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火秋予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 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 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 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 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 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 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⒊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⒋97年薪資扣繳憑單及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 )。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⒍全體受扶養人及配偶高炎樹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 。
⒎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⒏聲請人所有座落楠梓區○○段0000-0000 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里○○街441-1 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 本(非所有權狀,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⒐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⒑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⒓最近1 個月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 聯單)。
⒔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有擔保債權為78,935元,與聯徵 中心信用報告不符,請聲請人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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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