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98年度,48號
KSDV,98,審救,48,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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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乙○○
          國民
          送達代收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 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之規定,應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原住民弱勢團體、單親,生活陷入困境 ;因遭被告違法吊扣駕照「永久年」,迫使喪失勞動能力, 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第三人「丙○○」之名 片、山頂村村長簡富松出具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查︰
㈠上開第三人「丙○○」之名片乙紙,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意 旨或本案訴訟之原因事實無關,不生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或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效果。
㈡細繹山頂村村長簡富松出具證明書影本內容以觀,除出具日 期為94年3 月30日,已逾4 年之久等情,姑暫恝置勿論外, 乃為第三人方億涓打零工,家境清寒,生活困難等情之證明 文件,惟方億涓為聲請人之前配偶,並已於96年2 月27日與 聲請人離婚乙節,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殊難認與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或本案 訴訟有何關連;且方億涓目前亦非與聲請人設籍或共同居住 一處,此觀諸該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即明。是以,誠難憑 該紙證明書影本,以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非顯無 訴訟之望等釋明證據,至為明灼。
㈢又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目前非為列冊補助之中低收入者乙 節,有高雄縣大寮鄉公所98年6 月2 日大鄉社會字第098001 0860號函附卷足憑;矧以,聲請人97、96、95、94年度均有 薪資所得,其中97年度部分薪資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2 6,520 元,獎金給予則為5,600 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洵堪認定,委 難認聲請人為無資料支出訴訟費用至明。




㈣此外,聲請人別無其他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非 顯無訴訟之望,誠難謂本件聲請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 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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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