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53號
KSDV,98,審建,53,200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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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53號
原   告 王美惠即棋基設計工程企業社
被   告 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 應補繳裁判費12,677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4日以98年 度補字第60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 費,此裁定已於98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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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