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137號
KSDV,98,審司,137,200906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甲○○即齊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址設台北郵政8-201信箱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 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 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 已消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 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稅捐機關回函等,作形 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 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 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齊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齊鴻公司)業經高 雄市政府於民國94年8 月29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407956 1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嗣經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甲 ○○擔任清算人,而聲請人已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鈞 院同意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完成齊鴻公司之清算事 務,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聲請清 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齊鴻公司迄至98年5 月20日止,尚積欠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等稅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686,193 元,及至 98年5 月14日止,積欠房屋、地價稅計11,362元,此有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5 月25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80034527號 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8年5 月22日高市稽管字第09827049 44號函在卷可證,是清算人尚未就上開債權清償以前,揆諸 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呈報清 算終結,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1/1頁


參考資料
甲○○即齊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