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保險字,98年度,25號
KSDV,98,審保險,25,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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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保險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南區施工隊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鉅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泰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內 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南區施工隊已裁撤歸併回內政部營 建署,而內政部營建署之公務所所在地設臺北市○○區○○ 路二段342 號;被告鉅原營造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新 竹縣寶山鄉○○路○段85號2 樓;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臺北市○○區○○路四段296 號1 樓 等情,有內政部營建署營建法令網頁資料、營利事業登記基 本資料查詢、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附註 節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為證,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等規 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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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