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178號
KSDV,98,家聲,178,200906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5 號民事 裁定、本院97年度家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受選任為被繼承人 乙○○之遺產管理人,並於民國98年2 月17日刊登於台灣新 生報第15版1 天,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因被 繼承人尚遺有土地4 筆及房屋1 筆,總值為新臺幣(下同) 1,401,425 元,又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數額,而上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設定抵押權,即將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爰依上述規定 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即14 ,014 元 為聲請人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以便聲明參 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乙○○死後,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 亦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本院97年度家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各1 份 為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 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 定,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開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本 院98年度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 明單及其新聞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98年2



月19日台財產南接字第0982000163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被繼承人乙○○遺產總值表、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98年1 月23日高市 稽前房字第0988801588號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98年 課稅明細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影本各1 份 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上開土地 及建物共5 筆,遺產現值為1,401,425 元,有上開被繼承人 乙○○遺產總值表附卷可參,其債權人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 ,足見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務代處理, 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 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