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乙○○○纖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村○鄰○○路○段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孟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 陳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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