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588號
KSDV,98,司拍,588,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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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5年11月2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台幣(下同)3,9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民國85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5 年11月18日止,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周清芳分別於㈠民國85年11月25日㈡民國88年5 月 21日㈢民國88年12月10日,邀同相對人甲○○○及案外人林 洋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金額、還款方式、 約定利息、借款期間、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㈠所載 ,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周清 芳均自民國97年11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3 件等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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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