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439號
債 權 人 鄭飛永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債 務 人 宗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參萬壹仟陸佰元㈡參萬元㈢
伍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㈡
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㈢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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