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43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智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智磊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
章程暨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智磊貿易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釋明清算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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