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982號
TYDM,90,易,1982,20020717,1

1/1頁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衍旺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九十一年度毒偵字
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江衍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衍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以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八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被告復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 一年二月十九、二十日,連續施用毒品二次,經依貴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 八一號裁定送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有該所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桃所澄衛字第○四五二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 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爰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但書規定,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孟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