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8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0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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