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倉棧組倉庫課保稅倉庫股派駐永 儲保稅倉庫關員,負責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押運出口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有不詳姓名之人持偽造之捷元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捷元公司)委任信義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報關公司)報關之 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等文件,至桃園中正機場永儲保稅倉庫辦理儲 存於該保稅倉庫之TLA ST6480A DISTI(QM36480ST-A)四百二十台退運出口手續, 經華陽公司理貨員杜廣德理貨,驗貨關員羅忠佐查驗,驗貨股長顧勝已複核,分 估關員簡大儒估放,並在出口報單上加蓋「倉棧組請派員押運」後放行,經該不 詳姓名之人持報單及准單等文件,交由駐庫關員被告丙○○,被告丙○○明知並 未將該等貨物押運出口,竟於該偽造之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上加蓋 「紙封完整無訛己押出口倉」等字句及日期姓名章戳,並持向永儲公司提領,但 永儲公司銷帳人員發現無該型號之硬碟機,拒絕提領。翌日經驗貨關員羅忠佐複 驗,將前列單據上之型號QM36480ST-A更改為QM36480ST-S,並加註「外箱標識」 字句,丙○○將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章戳塗銷,另加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機關 、姓名、日期章戳,因而不詳姓名之人盜領硬碟機四百二十台得逞逃逸,足生損 害於海關對於保稅貨物之管理,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 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 八六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 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 ,均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七號判例參照)。是公 務員對於審查事項已盡其調查之能事,而無明知為不實之情形,則縱然所登載之 事項,事後確認與事實不合,亦因承辦之公務員並非明知,自不構成刑法第二百 十三條之罪,合先敘明。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其理由係以,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丙○○直承 不諱,並有偽造之出口報單、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影本附卷可稽,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並無犯罪之故意,因被告於案發前一日即八 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請永儲公司人員核對電腦,發現並無驗貨員羅忠佐驗貨完成之 貨物,乃予以退回,請求報關行重新查驗;又被告工作之職責乃僅確認有無經過
海關人員驗貨程序並加以加封,至於貨物進倉時之查驗是否與報單吻合,以及貨 物進倉如何輸入電腦保管,均屬保稅倉庫永儲公司應負責之事項;在該偽造之出 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上加蓋「紙封完整無訛己押出口倉」等字句及日 期姓名章戳,係擔任駐庫關員行之已久之慣例,案發後海關針對此問題全面檢討 有關押運作業,採加封而免押運之措施;又前開貨物遭冒領,經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認定永儲公司有過失,本案發生後,關稅局就本案召開會議,避免因駐庫關員 昔日傳統之用印印文「紙封完整無訛己押出口倉」改為「已監視出倉」,且押運 並非被告之工作,自不會僅因蓋有「已押出口倉」而誤認被告有此項職責,所以 報單印文上蓋有「已押出口倉」之部分,應屬顯然之錯誤等語。四、經查:
(一)被告丙○○係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倉棧組倉庫課保稅倉庫股派駐永儲保稅倉庫關 員,負責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押運出口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有不詳姓名之人持偽造之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信義報關有限公司報關之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等文件,至桃 園中正機場永儲保稅倉庫辦理儲存於該保稅倉庫之TLA ST 648O A DISTI(QM36480ST-A)四百二十台退運出口手續,經華陽公司理貨員杜廣德理貨 ,驗貨關員羅忠佐查驗,驗貨股長顧勝已複核,分估關員簡大儒估放,並在出 口報單上加蓋「倉棧組請派員押運」後放行,經該不詳姓名之人持報單及准單 等文件,交由駐庫關員被告丙○○,被告丙○○於偽造之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 退運出口准單上加蓋「紙封完整無訛己押出口倉」等字句及日期姓名章戳,並 持向永儲公司提領,但永儲公司銷帳人員發現無該型號之硬碟機,拒絕提領。 翌日經驗貨關員羅忠佐複驗,將前列單據上之型號QM36480ST-A更改為 QM36480ST-S,並加註「外箱標識」字句,被告丙○○將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 章戳塗銷,另加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機關、姓名、日期章戳,因而不詳姓名 之人盜領硬碟機四百二十台得逞逃逸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屬實,並有偽造之出 口報單、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影本附卷可稽,足堪認定。茲本件所應審究之 處,為本件被告是否具有犯罪之故意,以及是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故意登 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
(二)次查永儲公司之客戶捷元公司,於前開時、地委託信義報關公司向財政部關稅 總局(下稱關稅總局)申報退運出口保稅貨物電腦硬碟一批,電腦影碟經報關 查驗、核發出口准單後報關人員即持赴永儲公司所屬保稅倉庫辦理貨物出倉手 續。經駐庫關員審核後,以該出口捷元公司為之名品牌硬碟國內總代理,風險 管理則屬低危險群之優良廠商,為便於倉庫出貨作業,乃先加蓋「紙封完整無 訛己押出口倉」橡皮章,讓業者至倉間辦理出貨,永儲公司依保稅倉庫管理設 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負有憑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 相符」始准予提貨出倉之義務,依當時之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未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致系爭貨物遭人冒領出倉。案經關稅 總局依保稅倉庫設立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以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北普 棧字第八七一0四六五四號函送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命永儲公司依限 繳納進口稅捐新台幣(以下同)一六八、二三一元。永儲公司不服,聲明異議
,經關稅總局報請關稅總局評定,異議遭駁回,並認應依同辦法第五十七條規 定追繳進口稅捐,較為妥適(八十八年三月九日關評台第八八00四五號), 永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亦遭訴願決定駁回,(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日台財第000000000號),原告仍不服,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亦遭 再訴願決定駁回(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七六四八號),永儲 公司仍有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六二三號判決永儲公司應繳納進口稅捐一六八、二三一元,有該法院判決 正本影本一份附卷可稽。其理由謂:「本件貨物確經關員丙○○於准單、報單 上加蓋「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之戳記及其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之職章 後,原告即予准提領出倉,此為原告所不爭之事實,且有丙○○自己所蓋戳章 之「准單」可稽,並有證人丙○○證詞:我不記得是否相符,我不記得是否有 核對,而報關人員持報關文件向永儲保稅倉庫人員提領貨物之後,永儲保稅倉 庫人員並沒有知會我,因此我也沒朗於調查局證稱「當天是由永儲保稅倉庫人 員核對外箱標記及數量是否相符有決定是否押運的情況形下」、「該批報單保 稅貨物被報關人員提領出倉後,永儲保稅倉庫人員沒有通知我,我並未決定押 運或加封」云云,姑不論丙○○之部分證言是否推諉卸責之詞,但其中關於本 件貨物並未由倉庫營業人即原告會同監視關員丙○○本人親自核對標記、數量 ,並查驗封條是否完整,僅係查看准單上監視關員丙○○之「紙封完整無訛, 已押出口倉」戳記,即將系爭貨物放行出關,且並非由該關員隨同押運至出口 倉等情,應可認定。足見原告違反前開應「倉庫營業人會同監視關員本人親自 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義務,而依當 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原告之不注意上開義務,致系爭貨物被冒 領出倉,其間又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就本件系爭貨物被冒領出倉,為有過失 ,應予認定。」等語,可知該批貨物遭人冒領,被告黃秋郎與永儲公司均有過 失。故本件能否以貨物遭人冒領,而反推論被告即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 職務上公文書之故意,非無疑問?
(三)又查信義報關公司負責人羅一正或其雇用現場報關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 八日,持偽造之D4出口報單CH/87/360/00265號連同D4保稅貨物出口准單至永 儲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倉庫,辦理領取TLA ST6480A型號DISTI QM36480ST-A四百 二十台,經華陽公司理貨員杜廣德理貨後,逕將該等報關單交由財政部台北關 稅局外棧組第一課第三股驗貨關員羅忠佐查驗,羅忠佐未囑其應依規定先經外 棧組收單程序後,才能接單查驗,竟逕行受理,並對於出口報單等文件申報貨 名QUANTNM BRAND HARD DISK DRIVE規格TLA ST6480A型號M36480ST-A,予以蓋 章通過,且在其上加蓋「本案係以P/S000000-0號加封無誤」字句。該出口報 單等於查驗後交予信義報關公司人員持交外棧組第一課第二股收單關員收單, 依流程移由第三股(驗貨股)驗貨股長複核後移由分估關員簡大儒辦理估放, 駐庫關員被告丙○○辦理押運出口。於羅一正向永儲保稅倉庫洽辦提領之際, 為倉庫登帳人員彭憶貞發覺已無出口報單上所申報之QM36480ST-A型號硬碟機 ,拒絕提領。信義報關行得悉QM36480ST-A型號硬碟機已無庫存,乃於八十七 年五月十九日請驗貨關員羅忠佐更正查驗紀錄,被告羅忠佐遂將出口報單及保
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上之型號QM36480ST-A更正為QM36480ST-S,並加寫「外箱 標識」字句及封條號碼000000-0後另行蓋章,爾後依流程交由駐庫關員被告丙 ○○蓋章,持向永儲保稅倉庫辦理領貨出倉逃逸等情,檢察官並以無積極證據 證明另案被告羅一正犯有偽造文書、侵占公務員掌管之文書及竊盜罪嫌,另案 被告羅忠佐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均予以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 可稽。依據前述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羅一正向永儲保稅倉庫洽辦提領之際 ,為倉庫登帳人員彭憶貞發覺已無出口報單上所申報之QM36480ST-A型號硬碟 機,拒絕提領,被告並在保稅貨物進出口准單上加蓋職名章(日期、姓名)之 印文打叉,至於「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之印文,並未打叉。再於翌日由 請驗貨關員羅忠佐更正查驗紀錄,羅忠佐遂將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 單上之型號QM36480ST-A更正為QM36480ST-S,並加寫「外箱標識」字句及封條 號碼000000-0後另行蓋章,爾後依流程交由駐庫關員被告丙○○加蓋職名章於 保稅貨物出口准單上,再由信義報關行人員向永儲保稅倉庫洽辦提領。而依證 人即擔任前任海關永儲公司駐庫關員乙○○於本院證稱:「(現職?)現於基 隆關花蓮分局總務科科長。」、「(有無擔任過永儲倉儲駐庫關員?)有。」 、「(起、迄期間?)約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由誰接手?)丙○○ 。」、「(駐庫官員的工作內容為何?)監視保稅貨物進口、出口。」、「( 保稅貨物進、出口的流程?)貨主要來提貨時,貨物調出時,我們要看紙封條 、號碼、件數是否相符,然後監視出倉。」、「(然後執行何動作?)然後將 單據交給倉儲營業人。」、「(檢驗完畢後,會在出口報單上蓋何章?)紙封 完整無訛還有自己的職務日期章。」、「(提示偵卷(卷一)第二十三頁出口 報單,有何意見?)我檢驗完畢後就會蓋出口報單上所示「紙封完整無訛已押 出口倉」另加蓋自己的職名章(含職務、姓名、日期)。」、「(駐庫期間查 核時,是否都加蓋那兩個章?)是。」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調 查筆錄),證人及擔任永儲公司現任之駐庫關員甲○○證稱:「(現職?)現 於永儲保稅倉庫的駐庫關員。」、「(現職的工作內容?)監視保稅貨物進、 出保稅倉庫。」、「(工作流程?)業者報關行提領貨物時,我們會監視出倉 ,現行作業,報關行向海關傳輸報關,然後業者就拿出口報單來提領,我們就 監視出倉。」等語(見本院同上筆錄)。依據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證人乙○○ 、甲○○之證詞,可知保稅貨物出倉海關整個作業流程,係由驗貨員羅忠佐驗 貨完成加紙封,然後由被告丙○○核對貨物是否紙封完整無訛後即在出口報單 上加蓋「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及被告自己的職名章(含職務、姓名、日 期),而後交給永儲公司完成後續之核對數量、核對領貨人的身分資料及載明 載運工具等,所以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羅一正向永儲保稅倉庫洽辦提領之 際,為倉庫登帳人員彭憶貞發覺已無出口報單上所申報之QM36480ST-A型號硬 碟機,拒絕提領,被告並在保稅貨物進出口准單上加蓋職名章(日期、姓名) 之印文打叉,至於「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之印文,並未打叉,而後於次 日,被告依作業流程核對貨物是否紙封完整無訛後即在出口報單上加蓋被告自 己的職名章(含職務、姓名、日期),而後交給永儲公司完成後續之作業,並 遭人冒領該批貨物。可知被告之職責即在確認貨物之紙封是否完整無訛,如確
認完整無訛後即蓋上其職名章(含職務、日期、姓名)及「紙封完整無訛已押 出口倉」等印文,被告並未從事押運貨物至出口倉。不惟海關駐中正機場之駐 庫關員作業流程如此,證人丁○○於本院證稱:「我原先擔任保稅業務,工作 的內容與被告案發時的業務是相同的,有關於保稅業務是全國一致的,而不分 機場或港口,所依據的法規是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並庭呈賦稅 法令彙編謄本一紙附卷,我當時從事保稅倉庫時就是依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被告的職責應該是會同倉庫的人員核對倉庫的標記及數量是否相符,相符後即 用印,而我們駐庫人員不兼押運工作,押運有押運的人員,押運應經貨物的所 有人根據駐庫的准單到海關專責的單位申請押運,申請押運的單位獲准後,才 會派另一押運關員到永儲負責押運工作。永儲公司應依前開辦法第五十四條付 保管責任,之所以有本件訴訟係因永儲公司未善盡保管責任,才會導致貨物被 冒領。起訴書所示的「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這個章,是顯然的錯誤與駐 庫關員的職責不符,依照駐庫職責印文應該是『紙封完整無訛『請或准』押出 口倉』,『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這個章,海關這顆職章已沿用多年相沿 成習,自從案發以後海關已將駐庫關員職掌該業務所用的章改為『已監視出倉 』。」等語,益足證海關駐保稅倉庫之駐庫關員,工作職責在於確認海關驗貨 人員驗貨後之紙封是否完整,並不負責押運貨物之工作。而由證人乙○○、丁 ○○之證詞可知,海關駐庫關員於確認貨物之紙封是否完整無訛後,相沿成習 會使用「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之印章加蓋在出口報單上。並由證人甲○ ○之證詞,足證永儲保稅倉庫的駐庫關員之職責,在負責監視保稅貨物進、出 保稅倉庫,並不負責押運工作,另依證人即被告前任擔任永儲保稅倉庫的駐庫 關員乙○○證詞,對於與被告及證人甲○○相同之永儲保稅倉庫駐庫關員工作 ,證人乙○○在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上,亦加蓋「紙封完整無訛 已押出口倉」及其職名章(含職務、姓名、日期),是被告所辯,被告工作之 職責乃僅確認有無經過海關人員驗貨程序並加以加封,至於貨物進倉時之查驗 是否與報單吻合,以及貨物進倉如何輸入電腦保管,均屬保稅倉庫永儲公司應 負責之事項,在該偽造之出口報單及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上加蓋「紙封完整 無訛己押出口倉」等字句及日期姓名章戳,係擔任駐庫關員行之已久之慣例等 語,尚堪採信。
(四)又查本案發生後,關稅總局就本案召開會議,避免因駐庫關員昔日傳統之用印 仍有「已押出口倉」字義,造成外界誤認駐庫關員有押運之義務及必要,且衡 諸現狀,亦無足夠駐庫關員之人力擔任押運工作,為符現狀而決議,有就如何 加強監管及應如何確實辦理保稅貨物出倉押運作業簽(見偵查卷卷二第三三頁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並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北普倉字第八七一0六四0 二號函永儲公司,該函文謂為加速通關及因應海運押運人力不足,嗣後保稅倉 庫貨物出倉運送,除高風險貨物由海關派員押運外,其餘均採加封方式辦理等 語,有財政部該函文附卷(見本院答辯狀三被證七)。是故本件保稅倉庫捷元 公司貨物遭冒領後,關稅總局就本案召開會議後,保稅貨物出倉海關整個作業 流程為,係由驗貨員驗貨完成加紙封,然後由駐庫關員核對貨物是否紙封完整 無訛後即在出口報單上加蓋「已監視出倉」及駐庫關員自己的職名章(含職務
、姓名、日期),而後交給永儲公司完成後續之核對數量、核對領貨人的身分 資料及載明載運工具等,然後通知押運或加封,然後將貨物押出口倉。經核與 證人甲○○證稱:「(現職?)現於永儲保稅倉庫的駐庫關員。」、「(現職 的工作內容?)監視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工作流程?)業者報 關行提領貨物時,我們會監視出倉,現行作業,報關行向海關傳輸報關,然後 業者就拿出口報單來提領,我們就監視出倉。」、「(監視出倉,有無蓋章? )有。有蓋『已監視出倉』。」、「(提示偵卷(卷一)第二十三頁出口報單 ,有何意見?)我現在不是蓋這個「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的章,是蓋「 已監視出倉」。如有押運貨物的話,會請海關的稽查二組押運貨物到出口貨站 ,我並無從事押運貨物。」、「(擔任駐庫關員期間?)從去年十一月迄今。 」、「(有無看過「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無。我也不清楚是於何時 改過「已監視出倉」的木刻章。」等語相符(見本院同上筆錄)。從而被告辯 稱:本案發生後,關稅局就本案召開會議,避免因駐庫關員昔日傳統之用印印 文「紙封完整無訛己押出口倉」改為「已監視出倉」等語,確屬信而有徵。並 由駐庫關員昔日傳統之用印印文「紙封完整無訛己押出口倉」改為「已監視出 倉」等情觀之,足證海關駐永儲保稅倉庫關員,之前實際上並未從事押運之工 作。據此,被告辯稱,擔任永儲保稅倉庫駐庫關員實際並未負責押運貨物工作 ,亦堪憑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係因捷元公司在永儲保稅倉庫之貨物,被不詳人士盜領,被告 於出口報單及准單加蓋「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印文,由案發前一日即八 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羅一正向永儲保稅倉庫洽辦提領之際,為倉庫登帳人員彭 憶貞發覺已無出口報單上所申報之QM36480ST-A型號硬碟機,拒絕提領,被告 並在出口報單、保稅貨物進出口准單上加蓋職名章(日期、姓名)之印文打叉 ,保稅貨物出倉海關整個作業流程,係由驗貨員羅忠佐驗貨完成加紙封,然後 由被告丙○○核對貨物是否紙封完整無訛後即在出口報單上加蓋「紙封完整無 訛已押出口倉」及被告自己的職名章(含職務、姓名、日期),而後交給永儲 公司完成後續之核對數量、核對領貨人的身分資料及載明載運工具等。被告使 用該「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印文,係擔任駐庫關員相沿成習之慣例,被 告之工作並不包含押運貨物在內,本案發生後,已將駐庫關員之用印「紙封完 整無訛已押出口倉」改為「已監視出倉」。故尚難以被告在出口報單及准單上 加蓋「紙封完整無訛已押出口倉」印文,推論被告有明知並故意為不實登載之 犯意。
四、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之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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