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1235號
TYDM,88,訴,1235,200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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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楊方春律師
        簡文玉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丑○○戊○○係夫妻關係,因丑○○母親脊椎手術、膝蓋骨手術醫療費用龐大 ,為負擔鉅額醫療費用及家計,負擔過鉅,漸感抓襟見肘,乃以會養會之方式勉 力應付,迨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八 十六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及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由丑○○出面以戊○○名義會首,先後召集癸○○、辛○○、丙○○、 張秋煤、乙○○、丁○○、甲○○、壬○○○及子○○等各人分別成立⑴會期自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每會新台幣(下同)一 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二十日在會首家開標,含會首共四十會;⑵會期自民國八 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止,每會新台幣一萬元,採內標制, 每月十五日在會首家中開標,會員含會首四十二會;⑶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 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每會新台幣二萬元,採內標制,每月壹日在會首 家中開標,會員含會首三十四會;⑷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 六月十日止,每會新台幣一萬元,採內標制,含會首四十二會;⑸會期自民國八 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每會新台幣一萬元,採內標 制,含會首三十八會;⑹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日止, 每會新台幣一萬元,採內標制,含會首四十六會;⑺會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每會新台幣二萬元,採內標制,含會首 三十九會;共計七會。詎丑○○戊○○二人在沈重之經濟壓力下,財務週轉困 難,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以虛設 會員會員名義參加前開互助會,利用部分會員未實際參加標會,或委託其處理互 助會事宜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標會地點,以虛設會員名義或冒用真正 會員名義,連續偽造依習慣足以表示會員以該標息參與競標意思如附表一至七所 示活會會員名義之準私文書標單,持以行使,並均以最高標金得標,冒標得逞後 ,即將標單丟棄,使各互助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各活會會款,分別向互助會會 員詐取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會款,得標後分別由丑○○戊○○二人向互助會會 員收取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被冒標會員及活會會員。嗣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停止



標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同月二十二日,在桃園縣新屋鄉 公所召開債權人會議,未能達成協議,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丑○○在偵查 機關未發現犯罪之前,具狀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其後活會會員癸○ ○、辛○○、丙○○、庚○○、乙○○、丁○○、甲○○、壬○○○等人並向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
二、案經丑○○自首及癸○○、辛○○、丙○○、庚○○、乙○○、丁○○、甲○○ 、壬○○○等人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丑○○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戊○○則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 、詐欺犯行,辯稱:從未參與被告丑○○招攬之互助會,並未參與被告丑○○互 助會開標之事宜及向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云云。惟查被告丑○○如何虛設會員名 義加入互助會,如何為右開偽造標單冒標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事實, 迭據被告丑○○於偵查、本院調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癸○○、辛○ ○、丙○○、庚○○、乙○○、丁○○、甲○○、壬○○○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有互助會簿影本四本、被告丑○○假冒他人名義參加互助會暨競標明細、被 告丑○○積欠債務明細、債權人確認債權明細、虛設暨冒標互助會明細等附卷可 稽,堪認被告丑○○確有前開犯行無疑。又查證人即會員丙○○於偵查中證稱: 「(戊○○有向你們收取會錢?)他妻子不在時,我拿給她丈夫」等語,證人即 互助會會員癸○○證稱:「大部分標會時,戊○○都在家,並且在最高標時有多 出二百元,說是別人託他標的」等語(以上均見八十八年偵字第八四二九號偵查 卷第十五頁),證人丙○○、癸○○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具結而為相同證述。證人 即互助會員乙○○於本院證稱:「被告丑○○向我們招互助會時,有時會稱,又 有幾個人要參加互助會,我想這些都是假會員,有時開標時,戊○○會從樓上下 來說,又有人要以較高價錢投標,結果那個人得標了」(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 十六日訊問筆錄)等語,證人即互助會員壬○○○於本院證稱:「我參加劉女之 互助會,有一次我委託我嫂子去投標,就像乙○○所言一樣,戊○○也是從樓上 下來說,有人來電以較高價錢投標,結果被那人標走」(見本院同上筆錄)等語 ,證人即互助會員張邱梅於本院證稱:「約在八十六年間,因壬○○○有欠我三 十萬元,當時我向壬○○○要這筆錢,壬○○○即要我代他至被告家中去標他的 活會,當時我在被告家中也看到乙○○要去標會,乙○○標金是寫二千元,我標 金是寫二千二百元,開標時被告丑○○逐一唸標金,唸到我的標金時其中最高標 額,結果被告戊○○從樓上下來說有人託標是以二千四百元,結果是被那人得標 」(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等語。上揭證人壬○○○、乙○○ 之證詞供述相符,應可採信。綜合上述證人之證詞,被告戊○○參與其妻被告丑 ○○之互助會會務,並幫助其妻被告丑○○收取會款,即足堪認定,其空言辯稱 從不收取會錢云云,殊無可採。被告丑○○與被告戊○○既屬同居共爨之夫妻關 係,復依卷附之互助會會員名單所載,大多數會員均係與被告居住於同一村內之 鄰居,彼此知之甚稔關係密切,且依上述除證人證述,被告戊○○復幫忙收取會 款,並在開標時參與被告丑○○開標事宜,如謂被告戊○○對於其妻被告丑○○ 所召集互助會乙節毫不知情,焉能令人置信?被告前揭各節所辯,無非係事後卸



責之詞,均不足採信。被告與其妻,明知收入有限竟於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七年 九月間先後招集一至二萬元之互助會共七會,足證被告二人於所召集附表一至七 之互助會,確已向各活會會員施用詐術,致使該會員陷於錯誤而繳交會款,是渠 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亦足以認定被告丑○○戊○○間就詐欺犯行應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按民間互助會之會員於紙張上書寫會員姓名及一定金額持以競標,依我國民間互 助會之習慣,即表示該會員擬以該金額為標息參加競標,該標單即係刑法第二百 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 一九、第七一九九號判決參照)。被告丑○○戊○○偽造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 會員名義之標單後持行使冒標,於以最高金額得標後,再向各互助會會員詐取得 標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丶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標單上偽造被冒標會員署 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逕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丑 ○○與被告戊○○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 被告以一行為向各互助會會員詐收會款,係一行為觸犯相同之數詐欺罪名,為同 種類想像競合犯。又先後多次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分別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 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 丑○○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偵查機關未發現犯罪之前,具狀向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丑○○母 親脊椎手術、膝蓋骨手術醫療費用龐大,為負擔鉅額醫療費用及家計,周轉困難 ,利用會首之便,冒用會員名義標會,惟事後已與活會會員達成和解,並由被告 丑○○之女己○○出售其所有房屋,以清償被告二人積欠之互助會債務,並與所 有債權人達成和解,有債權人名冊、債權人會議通知書、律師函及債權人簽立之 和解書四十六份等附卷可稽,本院審理中並陸續清償債務,有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協議書一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五紙、廖春光收據二十四紙等附卷可稽,犯後態 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丑○○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七十年七月十三日以七 十年交易字第八十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九元折算一日,入 監日期為七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各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二人已盡其所 能清償告訴人及其他會員,並與活會會員和解,認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均宣告緩刑三年。至 被告偽造如附表一至七所示會員名義之標單,並未扣案,且其供承業已丟棄,客 觀上亦無證據證明尚未滅失,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
┌───────────────────────────────────┐
│會期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每會新台幣(下│
│同)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二十日在會首家開標,含會首共四十會,虛設會員│
│十五名,真正會員二十四名 │
├──┬───┬───────┬────┬──────┬────────┤
│ │ │ │ │ │ │
│編號│姓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吳文來│84年10月20日 │1300 │210,100 │虛設會員 │
├──┼───┼───────┼────┼──────┼────────┤
│ 二 │沈玉琴│85年2月20日 │1600 │206,400 │虛設會員 │




├──┼───┼───────┼────┼──────┼────────┤
│ 三 │曾金蓮│85年10月20日 │1800 │211,200 │虛設會員 │
├──┼───┼───────┼────┼──────┼────────┤
│ 四 │陳秀琴│87年1月20日 │1500 │228,000 │虛設會員 │
├──┼───┼───────┼────┼──────┼────────┤
│ 五 │彭有妹│87年8月20日 │1500 │234,000 │虛設會員 │
├──┼───┼───────┼────┼──────┼────────┤
│ 六 │沈春梅│86年2月20日 │1600 │217,600 │虛設會員 │
├──┼───┼───────┼────┼──────┼────────┤
│ 七 │謝松基│86年5月20日 │1800 │218,400 │虛設會員 │
├──┼───┼───────┼────┼──────┼────────┤
│ 八 │莊金妹│86年10月20日 │1500 │226,500 │虛設會員 │
├──┼───┼───────┼────┼──────┼────────┤
│ 九 │楊益明│85年7月20日 │1600 │211,200 │虛設會員 │
├──┼───┼───────┼────┼──────┼────────┤
│ 十 │簡阿清│85年12月20日 │1900 │211,500 │虛設會員 │
├──┼───┼───────┼────┼──────┼────────┤
│十一│羅桂美│87年5月20日 │2000 │230,000 │虛設會員 │
├──┼───┼───────┼────┼──────┼────────┤
│十二│葉美妹│87年12月20日 │2000 │234,000 │虛設會員 │
├──┼───┼───────┼────┼──────┼────────┤
│十三│邱瑞蓮│86年8月20日 │1800 │222,000 │虛設會員 │
├──┼───┼───────┼────┼──────┼────────┤
│十四│李有妹│85年4月20日 │1600 │208,000 │虛設會員 │
├──┼───┼───────┼────┼──────┼────────┤
│十五│彭秀美│84年12月20日 │1200 │213,600 │虛設會員 │
├──┼───┼───────┼────┼──────┼────────┤
│十六│江明安│86年12月20日 │1800 │225,600 │冒標 │
├──┼───┼───────┼────┼──────┼────────┤
│十七│吳孟珠│87年7月20日 │1500 │234,000 │冒標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冒標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正會│
│ 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3,282,500+冒標標得金額合計459,600=詐欺金額│
│ 3,742,100元 │
└───────────────────────────────────┘
附表二:
┌───────────────────────────────────┐




│會期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止,每會新台幣一萬元│
│,採內標制,每月十五日在會首家中開標,會員含會首四十二會,虛設會員十六│
│名,真正會員二十五名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楊新華│85年4月15日 │1,600 │210,000 │虛設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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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林玉秀│85年5月15日 │1,500 │212,5000 │虛設會員 │
├──┼───┼───────┼────┼──────┼────────┤
│ 三 │吳秀蘭│85年6月15日 │1,650 │208,750 │虛設會員 │
├──┼───┼───────┼────┼──────┼────────┤
│ 四 │莊秀英│85年7月15日 │1,750 │206,250 │虛設會員 │
├──┼───┼───────┼────┼──────┼────────┤
│ 五 │宋鳳英│85年8月15日 │1,850 │203,750 │虛設會員 │
├──┼───┼───────┼────┼──────┼────────┤
│ 六 │呂月珠│85年9月15日 │1,600 │210,000 │虛設會員 │
├──┼───┼───────┼────┼──────┼────────┤
│ 七 │謝文漢│85年10月15日 │1,750 │206,250 │虛設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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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張勝明│85年12月15日 │2,200 │197,200 │虛設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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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廖美珠│86年1月15日 │2,000 │202,000 │虛設會員 │
├──┼───┼───────┼────┼──────┼────────┤
│ 十 │李秀琴│86年2月15日 │1,600 │211,600 │虛設會員 │
├──┼───┼───────┼────┼──────┼────────┤
│十一│徐明芳│86年3月15日 │2,000 │202,000 │虛設會員 │
├──┼───┼───────┼────┼──────┼────────┤
│十二│羅桂美│86年6月15日 │1,900 │208,200 │虛設會員 │
├──┼───┼───────┼────┼──────┼────────┤
│十三│彭滿妹│86年8月15日 │1,700 │212,600 │虛設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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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李文英│86年9月15日 │1,600 │214,800 │虛設會員 │
├──┼───┼───────┼────┼──────┼────────┤
│十五│鍾惠玲│86年11月15日 │2,000 │206,000 │虛設會員 │
├──┼───┼───────┼────┼──────┼────────┤
│十六│彭貴美│87年4月15日 │1,800 │215,800 │虛設會員 │
├──┼───┼───────┼────┼──────┼────────┤
│十七│曾傳道│86年7月15日 │2,200 │201,600 │冒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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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張永吉│86年12月15日 │2,300 │199,400 │冒標 │
├──┼───┼───────┼────┼──────┼────────┤
│十九│柯月英│87年5月15日 │2,000 │212,000 │冒標 │
├──┼───┼───────┼────┼──────┼────────┤
│二十│黃義妹│87年6月15日 │2,000 │212,000 │冒標 │
├──┼───┼───────┼────┼──────┼────────┤
│二一│黃貴蘭│86年10月15日 │1,900 │208,200 │冒標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冒標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正會│
│ 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3,327,700+冒標標得金額合計0000000=詐欺金額│
│ 4,360,900元 │
└───────────────────────────────────┘
附表三:
┌───────────────────────────────────┐
│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每會新台幣二萬元,│
│採內標制,每月壹日在會首家中開標,會員含會首三十四會,真正會員十七名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吳秀蘭│86年2月1日 │2,400 │299,200 │虛設會員 │
├──┼───┼───────┼────┼──────┼────────┤
│ 二 │李秀琴│86年3月1日 │2,500 │297,500 │虛設會員 │
├──┼───┼───────┼────┼──────┼────────┤
│ 三 │呂秀珠│86年4月1日 │2,800 │292,400 │虛設會員 │
├──┼───┼───────┼────┼──────┼────────┤
│ 四 │簡阿清│86年5月1日 │2,900 │290,700 │虛設會員 │
├──┼───┼───────┼────┼──────┼────────┤
│ 五 │鍾春英│86年6月1日 │3,400 │282,200 │虛設會員 │
├──┼───┼───────┼────┼──────┼────────┤
│ 六 │陳金英│86年7月1日 │3,000 │289,000 │虛設會員 │
├──┼───┼───────┼────┼──────┼────────┤
│ 七 │林淑芬│ 86年08月01日 │2,700 │294,100 │虛設會員 │
├──┼───┼───────┼────┼──────┼────────┤
│ 八 │吳秀貞│86年09月01日 │3,000 │289,000 │虛設會員 │
├──┼───┼───────┼────┼──────┼────────┤
│ 九 │黃美鳳│86年10月01日 │2,900 │290,700 │虛設會員 │
├──┼───┼───────┼────┼──────┼────────┤




│ 十 │謝文漢│86年12月1日 │3,800 │275,400 │虛設會員 │
├──┼───┼───────┼────┼──────┼────────┤
│十一│張春玉│87年1月1日 │4,200 │268,600 │虛設會員 │
├──┼───┼───────┼────┼──────┼────────┤
│十二│鍾惠玲│87年2月1日 │4,500 │263,500 │虛設會員 │
├──┼───┼───────┼────┼──────┼────────┤
│十三│鄒美英│87年4月1日 │4,000 │272,200 │虛設會員 │
├──┼───┼───────┼────┼──────┼────────┤
│十四│劉貴妹│87年6月1日 │3,900 │273,700 │虛設會員 │
├──┼───┼───────┼────┼──────┼────────┤
│十五│謝彩鳳│87年7月1日 │4,500 │263,500 │虛設會員 │
├──┼───┼───────┼────┼──────┼────────┤
│十六│鄧桂妹│87年9月1日 │4,900 │261,600 │虛設會員 │
├──┼───┼───────┼────┼──────┼────────┤
│十七│癸○○│86年12月1日 │3,300 │283,900 │冒標 │
├──┼───┼───────┼────┼──────┼────────┤
│十八│黃義妹│87年3月1日 │4,000 │272,000 │冒標 │
├──┼───┼───────┼────┼──────┼────────┤
│十九│辛○○│87年5月1日 │3,600 │278,800 │冒標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冒標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正會│
│ 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4,258,300+冒標標得金額合計834,700=詐欺金額│
│ 5,093,000元 │
└───────────────────────────────────┘
附表四:
┌───────────────────────────────────┐
│ 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每會新台幣一萬元 │
│ ,採內標制,含會首四十二會,虛設會員二十名,真正會員二十一名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楊秀珠│86年2月10日 │1,300 │182,700 │虛設會員 │
├──┼───┼───────┼────┼──────┼────────┤
│ 二 │林秀玉│86年3月10日 │1,550 │177,450 │虛設會員 │
├──┼───┼───────┼────┼──────┼────────┤
│ 三 │謝文漢│86年4月10日 │1,500 │178,500 │虛設會員 │
├──┼───┼───────┼────┼──────┼────────┤




│ 四 │彭秀榮│86年5月10日 │1,800 │172,200 │虛設會員 │
├──┼───┼───────┼────┼──────┼────────┤
│ 五 │陳金英│86年6月10日 │1,700 │174,300 │虛設會員 │
├──┼───┼───────┼────┼──────┼────────┤
│ 六 │沈玉鳳│86年7月10日 │1,800 │172,200 │虛設會員 │
├──┼───┼───────┼────┼──────┼────────┤
│ 七 │呂秀珠│86年8月10日 │1,800 │172,200 │虛設會員 │
├──┼───┼───────┼────┼──────┼────────┤
│ 八 │黃鳳嬌│86年9月10日 │1,650 │175,350 │虛設會員 │
├──┼───┼───────┼────┼──────┼────────┤
│ 九 │彭春妹│86年10月10日 │1,750 │173,250 │虛設會員 │
├──┼───┼───────┼────┼──────┼────────┤
│ 十 │曾金蓮│86年12月10日 │2,200 │163,800 │虛設會員 │
├──┼───┼───────┼────┼──────┼────────┤
│十一│張春玉│87年1月10日 │1,800 │172,200 │虛設會員 │
├──┼───┼───────┼────┼──────┼────────┤
│十二│彭秀妹│87年2月10日 │2,100 │165,900 │虛設會員 │
├──┼───┼───────┼────┼──────┼────────┤
│十三│王秀香│87年3月10日 │2,500 │157,500 │虛設會員 │
├──┼───┼───────┼────┼──────┼────────┤
│十四│李秀琴│87年4月10日 │2,000 │168,000 │虛設會員 │
├──┼───┼───────┼────┼──────┼────────┤
│十五│彭秀珠│87年7月10日 │1,800 │172,200 │虛設會員 │
├──┼───┼───────┼────┼──────┼────────┤
│十六│羅秀華│87年9月10日 │2,650 │157,000 │虛設會員 │
├──┼───┼───────┼────┼──────┼────────┤
│十七│曾金蓮│87年10月10日 │2,850 │153,000 │虛設會員 │
├──┼───┼───────┼────┼──────┼────────┤
│十八│張秀珍│87年11月10日 │3,000 │150,000 │虛設會員 │
├──┼───┼───────┼────┼──────┼────────┤
│十九│江明安│87年5月10日 │2,200 │163,800 │冒標 │
├──┼───┼───────┼────┼──────┼────────┤
│二十│丙○○│87年6月10日 │2,500 │157,500 │冒標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冒標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正會│
│ 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3,037,750+冒標標得金額合計321,300=詐欺金額│
│ 3,359,050元 │




└───────────────────────────────────┘
附表五:
┌───────────────────────────────────┐
│ 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每會新台 │
│ 幣一萬元,採內標制,含會首三十八會,虛設會員十八名,真正會員十 │
│ 九名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吳春妹│86年2月22日 │1,400 │163,400 │虛設會員 │
├──┼───┼───────┼────┼──────┼────────┤
│ 二 │李月英│86年3月22日 │1,700 │157,700 │虛設會員 │
├──┼───┼───────┼────┼──────┼────────┤
│ 三 │林秀美│86年4月22日 │1,500 │161,500 │虛設會員 │
├──┼───┼───────┼────┼──────┼────────┤
│ 四 │張勝明│86年5月22日 │1,850 │154,850 │虛設會員 │
├──┼───┼───────┼────┼──────┼────────┤
│ 五 │羅彩琴│86年6月22日 │1,850 │154,850 │虛設會員 │
├──┼───┼───────┼────┼──────┼────────┤
│ 六 │宋鳳英│86年7月22日 │2,000 │152,000 │虛設會員 │
├──┼───┼───────┼────┼──────┼────────┤
│ 七 │沈寶珠│86年8月22日 │2,300 │146,300 │虛設會員 │
├──┼───┼───────┼────┼──────┼────────┤
│ 八 │彭秀梅│86年9月22日 │1,900 │153,900 │虛設會員 │
├──┼───┼───────┼────┼──────┼────────┤
│ 九 │彭有妹│86年12月22日 │2,000 │154,000 │虛設會員 │
├──┼───┼───────┼────┼──────┼────────┤
│ 十 │謝文漢│87年1月22日 │2,500 │145,000 │虛設會員 │
├──┼───┼───────┼────┼──────┼────────┤
│十一│鍾春英│87年2月22日 │2,400 │146,800 │虛設會員 │
├──┼───┼───────┼────┼──────┼────────┤
│十二│黃國明│87年4月22日 │2,000 │156,000 │虛設會員 │
├──┼───┼───────┼────┼──────┼────────┤
│十三│莊金妹│87年5月22日 │2,100 │154,300 │虛設會員 │
├──┼───┼───────┼────┼──────┼────────┤
│十四│李秀玉│87年9月22日 │2,400 │151,600 │虛設會員 │
├──┼───┼───────┼────┼──────┼────────┤
│十五│王秀香│87年11月22日 │2,500 │150,000 │虛設會員 │
├──┼───┼───────┼────┼──────┼────────┤
│十六│邱瑞蓮│87年6月22日 │2,100 │77,675 │虛設會員(半會)│




├──┼───┼───────┼────┼──────┼────────┤
│十七│羅彩琴│87年8月22日 │2,100 │78,200 │虛設會員(半會)│
├──┼───┼───────┼────┼──────┼────────┤
│十八│乙○○│87年10月22日 │2,500 │150,000 │冒標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冒標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正會│
│ 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2,458,075+冒標標得金額合計150,000=詐欺金額│
│ 2,608,075元 │
└───────────────────────────────────┘
附表六:
┌───────────────────────────────────┐
│ 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日止,每會新台幣一萬元, │
│ 採內標制,含會首四十六會,虛設會員十六名,真正會員二十九名。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吳文來│86年11月3日 │1,600 │243,600 │虛設會員 │
├──┼───┼───────┼────┼──────┼────────┤
│ 二 │徐金英│86年12月3日 │1,850 │236,350 │虛設會員 │
├──┼───┼───────┼────┼──────┼────────┤
│ 三 │沈寶珠│87年1月3日 │2,200 │226,200 │虛設會員 │
├──┼───┼───────┼────┼──────┼────────┤
│ 四 │鄒美英│87年2月3日 │2,250 │224,750 │虛設會員 │
├──┼───┼───────┼────┼──────┼────────┤
│ 五 │宋鳳英│87年3月3日 │2,400 │220,400 │虛設會員 │
├──┼───┼───────┼────┼──────┼────────┤
│ 六 │李富美│87年4月3日 │2,100 │229,100 │虛設會員 │
├──┼───┼───────┼────┼──────┼────────┤
│ 七 │謝定妹│87年5月3日 │2,400 │220,400 │虛設會員 │
├──┼───┼───────┼────┼──────┼────────┤
│ 八 │羅玉妹│87年6月3日 │2,300 │223,300 │虛設會員 │
├──┼───┼───────┼────┼──────┼────────┤
│ 九 │張勝明│87年7月3日 │2,500 │217,500 │虛設會員 │
├──┼───┼───────┼────┼──────┼────────┤
│ 十 │彭玉梅│87年8月3日 │2,750 │210,250 │虛設會員 │
├──┼───┼───────┼────┼──────┼────────┤
│十一│黃文貞│87年9月3日 │2,500 │217,500 │虛設會員 │




├──┼───┼───────┼────┼──────┼────────┤
│十二│謝文漢│87年10月3日 │2,850 │207,350 │虛設會員 │
├──┼───┼───────┼────┼──────┼────────┤
│十三│吳秀美│87年11月3日 │2,750 │210,250 │虛設會員 │
├──┼───┼───────┼────┼──────┼────────┤
│十四│鍾惠玲│87年12月3日 │2,500 │217,500 │虛設會員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3,104,450 │
└───────────────────────────────────┘
附表七:
┌───────────────────────────────────┐
│ 會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每會新 │
│ 台幣二萬元,採內標制,含會首三十九會,虛設會員十五名,真正會員 │
│ 二十三名。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 一 │沈春梅│87年10月26日 │3,000 │391,000 │虛設會員 │
├──┼───┼───────┼────┼──────┼────────┤
│ 二 │張勝明│87年11月26日 │4,000 │368,000 │虛設會員 │
├──┴───┴───────┴────┴──────┴────────┤
│附註:虛設會員標得金額=(一萬元-標息)×真正會員活會者+(一萬元×真│
│ 正會員死會者) │
│ 虛設會員標得金額合計75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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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