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666號
KSDV,98,司促,30666,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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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甲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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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