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甲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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