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58號
SCDV,91,訴,558,200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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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重安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
     幣叁佰伍拾肆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玖
     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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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安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