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重安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
幣叁佰伍拾肆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玖
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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