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389號
KSDV,98,司促,30389,2009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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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貳仟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
  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玖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能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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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