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257號
債 權 人 台灣橫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玖拾參萬零捌佰貳拾伍元㈡
壹拾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二月二日㈡
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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