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257號
KSDV,98,司促,30257,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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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257號
債 權 人 台灣橫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玖拾參萬零捌佰貳拾伍元㈡
  壹拾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二月二日㈡
  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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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橫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