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858號
債 權 人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福鼎料理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退票日為民國96年3 月2 日,利息起
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僅為甲○○,亦或包括福鼎料理餐館;並應陳報
福鼎料理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陳報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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