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858號
KSDV,98,司促,29858,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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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858號
債 權 人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福鼎料理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退票日為民國96年3 月2 日,利息起
  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僅為甲○○,亦或包括福鼎料理餐館;並應陳報
  福鼎料理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陳報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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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綱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