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481號
SCDV,91,補,481,200207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送達代收人 程學文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中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零叁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
     萬零玖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
     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