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顧榮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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