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0號
原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雄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
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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