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632號
KSDV,98,司促,28632,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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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6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八重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
  肆元㈡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均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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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重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