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05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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