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榮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貳佰萬元㈡肆佰萬元㈢
壹佰萬元㈣貳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四月十日
㈡九十八年四月十日㈢九十八年四月十日㈣九十八年四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三㈡二點七五㈢二點
七五㈣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㈡九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㈢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㈣九十八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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