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458號
KSDV,98,司促,27458,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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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榮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貳佰萬元㈡肆佰萬元㈢
  壹佰萬元㈣貳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四月十日
  ㈡九十八年四月十日㈢九十八年四月十日㈣九十八年四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三㈡二點七五㈢二點
  七五㈣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㈡九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㈢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㈣九十八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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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