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431號
KSDV,98,司促,27431,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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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
債 權 人 銓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益昌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許清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提出計算利息之年利率。
二、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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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