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
債 權 人 銓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益昌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許清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提出計算利息之年利率。
二、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