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1 月21日支票乙紙,面
額新臺幣493,758 元,支票票號:BW0000000 ,付款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背
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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