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167號
KSDV,98,司促,27167,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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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1 月21日支票乙紙,面
  額新臺幣493,758 元,支票票號:BW0000000 ,付款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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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