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5樓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2月24日支票乙紙,面
額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支票票號:PA0000000,付款人
:合作金庫銀行前金分行,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背
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為維債權人權
益,爰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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