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163號
KSDV,98,司促,27163,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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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5樓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2月24日支票乙紙,面
  額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支票票號:PA0000000,付款人
  :合作金庫銀行前金分行,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為維債權人權
  益,爰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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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