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3月3日支票乙紙,面額
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元,支票票號:FA0000000,付款
人:高雄市農會信用部,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
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為維債權人權益
,爰請求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