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153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
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
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案外
人智磊貿易有限公司,非債務人甲○○,亦查無債務人甲○
○於該等支票上有背書之事實,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
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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