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153號
KSDV,98,司促,26153,2009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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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153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
  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
  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案外
  人智磊貿易有限公司,非債務人甲○○,亦查無債務人甲○
  ○於該等支票上有背書之事實,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
  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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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