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明義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3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明義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凃明義與「甲○○」之成年男子(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 凃明義擔任北大家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北大公司,設臺北 縣土城市○○路○段396 號12樓)之負責人,並於民國91年 10 月21 日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 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連續於92年2 月間之某日,明知北 大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㈠所示各公司,仍推由「甲○○ 」分別虛偽填製附表㈠所示北大公司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48 紙,再將附表㈠所示北大公司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㈠買方欄 所示公司為進項憑證,供各該公司持以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嗣除附表㈠編號17鼎運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鼎運公司)未實 際持以扣抵銷項稅額外,其餘附表㈠所示公司均持以扣抵, 而連續幫助附表㈠編號1 至16及編號18至20買方欄所示公司 ,以詐術逃漏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341 萬2,289 元。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凃明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 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虛設行號 及虛開發票公司行號統計一覽表與交易流程圖各1 份、北大 公司與附表編號㈠所示華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各1 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 去路明細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2 張、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7年1 月11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70
020051號函附北大公司92年度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 單各1 份、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8年2 月18日北經登字第 0980109348號函附北大公司歷次營利事業登記案卷影本1 宗 、經濟部98年2 月24日經登授中字第09834722440 號函送北 大公司登記案卷1 宗、高雄市國稅局98年3 月19日財高國稅 審三字第0980012811號函附北大公司進銷交易對象之營業稅 稅籍資料與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暨銷貨對象逃漏稅彙整表 1 紙在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綜上,被告為北大公司 負責人及推由「甲○○」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 一發票,而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規定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 行,修正前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修正後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應依上 開規定比較適用,茲詳述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 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 「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 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 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 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被告。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 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
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五、罰金:新臺幣1000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 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而依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 款規定:「五、罰金:1 元以上」,且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提高10倍,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臺幣30元以上。比較修正 前、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 條 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 ,易科罰金。」,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係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 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1 日。則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 以銀元100 、200 、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應以新臺幣300 、600 、900 元折算為1 日。經比較修正前 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綜合上述之比較,因 依修正前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四、核被告為商業負責人,與「甲○○」之成年男子共同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前段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被告與「甲○○ 」之成年男子填製不實附表㈠所示北大公司統一發票後各交 付予附表㈠買方欄所示公司,使附表㈠編號1 至16及編號18
至20所示各該公司(編號17鼎運公司除外)持以扣抵銷項稅 額而以詐術逃漏營業稅,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甲○○」就上開2 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 後多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分別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 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 開2 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五、本院審酌被告擔任北大公司名義負責人,任由他人使用公司 統一發票,已紊亂會計制度、稅捐稽徵正確性,其行為確有 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其幫助逃漏 稅捐金額及檢察官就科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10月。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 減刑規定,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 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於97年1 月28日通緝, 98年1 月19日於臺北縣土城市緝獲,有通緝書及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可證(院一卷第164 頁及院 五卷第3 頁),故仍得依上開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2年1 月 至12月(起訴書誤載為為91年1 月至12月間,業經公訴檢察 官以98年度蒞字第2263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如上),明知北大 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㈠編號17所示鼎運公司,仍將附表 ㈠編號17北大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2 紙(統一發票號碼RU00 000000、RU00000000)交付予該附表編號17買方欄所示鼎運 公司為進項憑證,使鼎運公司持以扣抵銷項稅額,連續幫助 鼎運公司以詐術逃漏營業稅共5 萬6,000 元,認被告此部分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
⒉另被告明知北大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事實,竟取得附表㈡所示 之成翰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及昂生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統一發 票4 張充作北大公司進貨憑證,以扣抵北大公司之銷項稅額 而逃漏營業稅共359萬1,164元,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㈡、惟查:
⒈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部分:
查北大公司雖無實際銷貨予附表㈠編號17所示鼎運公司,仍 將附表㈠編號17北大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2 紙交付予鼎運公 司,供鼎運公司持以扣抵銷項稅額之用,已如前述,惟鼎運 公司嗣後並未實際以該2 紙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而未逃漏營 業稅共5 萬6, 000元之事實,業經本院向高雄市國稅局函查 屬實,有該局98年3 月1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12811號 函暨北大公司銷貨對象逃漏稅額彙整表在卷可憑(院五卷第 119-120 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之逃漏稅捐罪及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均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而判斷納 稅義務人是否已逃漏稅捐,應以納稅義務人有無以積極之作 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報不實,致發生逃漏稅捐之 結果為斷。本件鼎運公司既未以北大公司所虛開之上開2 紙 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而未逃漏營業稅,核與納稅義務人已逃 漏稅捐之構成要件不符,不得以稅捐稽徵法第41之罪相繩, 則被告自不構成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惟公 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 捐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嫌部分: 按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 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適用 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稅捐稽 徵法第41條之罪,依同法第47條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為公 司組織或商號之刑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其應處 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於此情形而 受罰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是自然 人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處罰對象。況營業稅之課徵係以 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如實際上並無進貨或 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 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查北大公司既未 實際營業,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已詳如 前述,自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北大公司 營業稅之餘地,易言之,北大公司取得附表㈡所示記載不實 進貨事項之統一發票,該部分既無實際營業行為,自無應納 稅捐,即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亦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構 成要件不符,然公訴人認此部份若成立犯罪,亦與前開有罪
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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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重訴緝字第1 號被告凃明義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附表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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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張數│金 額│逃漏營業稅│證據出│
│ │ │ │期(民│ │(新臺幣、元│額(新臺幣│處 │
│ │ │ │國)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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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薌國際股│RU00000000│92.02 │ 1 │ 2,550,962 │ 127,548 │院三卷│
│ │份有限公司│ │ │ │ │ │第115 │
│ │設:台北市│ │ │ │ │ │頁 │
│ │文山區景行│ │ │ │ │ │ │
│ │里景後街12│ │ │ │ │ │ │
│ │9號5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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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乙得國際│RU00000000│92.02 │ 1 │ 185,714 │ 9,286 │院三卷│
│ │股份有限公│ │ │ │ │ │第116-│
│ │司 │ │ │ │ │ │17 頁 │
│ │設:高雄市│ │ │ │ │ │ │
│ │三民區本和│ │ │ │ │ │ │
│ │里大福街 │ │ │ │ │ │ │
│ │21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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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銓瑩有限公│RU00000000│92.02 │ 2 │ 827,200│ 41,360 │院三卷│
│ │司 │ │ │ │ │ │第117 │
├──┤設:臺中市├─────┼───┤ ├──────┼─────┤頁 │
│3-2 │北區建成里│RU00000000│92.02 │ │ 842,000│ 42,100 │ │
│ │東成三街11│ │ │ │ │ │ │
│ │號1樓 │ │ │ │ │ │ │
├──┼─────┼─────┼───┼──┼──────┼─────┼───┤
│4-1 │春源科技股│RU00000000│92.02 │ 2 │ 4,734,890│ 236,745 │院三卷│
├──┤份有限公司├─────┼───┤ ├──────┼─────┤第115 │
│4-2 │設:臺北市│RU00000000│92.02 │ │ 3,500,000│ 175,000 │頁 │
│ │信義區嘉興│ │ │ │ │ │ │
│ │里基隆路2 │ │ │ │ │ │ │
│ │段131-20號│ │ │ │ │ │ │
│ │2樓 │ │ │ │ │ │ │
├──┼─────┼─────┼───┼──┼──────┼─────┼───┤
│5-1 │伸柏國際有│RU00000000│92.02 │ 10 │ 948,000│ 47,400 │院三卷│
├──┤限公司 ├─────┼───┤ ├──────┼─────┤第116 │
│5-2 │設:高雄市│RU00000000│92.02 │ │ 948,000│ 47,400 │頁 │
├──┤三民區千北├─────┼───┤ ├──────┼─────┤ │
│5-3 │里建國三路│RU00000000│92.02 │ │ 750,000│ 37,500 │ │
├──┤316-1號2樓├─────┼───┤ ├──────┼─────┤ │
│5-4 │ │RU00000000│92.02 │ │ 948,000│ 47,400 │ │
├──┤ ├─────┼───┤ ├──────┼─────┤ │
│5-5 │ │RU00000000│92.02 │ │ 948,000│ 47,400 │ │
├──┤ ├─────┼───┤ ├──────┼─────┤ │
│5-6 │ │RU00000000│92.02 │ │ 948,000│ 47,400 │ │
├──┤ ├─────┼───┤ ├──────┼─────┤ │
│5-7 │ │RU00000000│92.02 │ │ 948,000│ 47,400 │ │
├──┤ ├─────┼───┤ ├──────┼─────┤ │
│5-8 │ │RU00000000│92.02 │ │ 948,000│ 47,400 │ │
├──┤ ├─────┼───┤ ├──────┼─────┤ │
│5-9 │ │RU00000000│92.02 │ │ 632,000│ 31,600 │ │
├──┤ ├─────┼───┤ ├──────┼─────┤ │
│5-10│ │RU00000000│92.02 │ │ 875,000│ 43,750 │ │
├──┼─────┼─────┼───┼──┼──────┼─────┼───┤
│6 │騏騏實業有│RU00000000│92.02 │ 1 │ 999,900│ 49.995 │院三卷│
│ │限公司 │ │ │ │ │ │第118 │
│ │設:屏東縣│ │ │ │ │ │頁 │
│ │屏東市豐田│ │ │ │ │ │ │
│ │里建豐路 │ │ │ │ │ │ │
│ │277 巷13號│ │ │ │ │ │ │
│ │1樓 │ │ │ │ │ │ │
├──┼─────┼─────┼───┼──┼──────┼─────┼───┤
│7-1 │台資光電科│RU00000000│92.02 │ 6 │ 104,762│ 5,238 │院三卷│
│ │技股份有限│ │ │ │ │ │第117 │
│ │公司 │ │ │ │ │ │頁 │
├──┤設:桃園縣├─────┼───┤ ├──────┼─────┤ │
│7-2 │桃園市大林│RU00000000│92.02 │ │ 133,333│ 6,667 │ │
├──┤里大仁路40├─────┼───┤ ├──────┼─────┤ │
│7-3 │巷5弄7號 │RU00000000│92.02 │ │ 190,476│ 9,524 │ │
├──┤ ├─────┼───┤ ├──────┼─────┤ │
│7-4 │ │RU00000000│92.02 │ │ 142,857│ 7,143 │ │
├──┤ ├─────┼───┤ ├──────┼─────┤ │
│7-5 │ │RU00000000│92.02 │ │ 161,905│ 8,095 │ │
├──┤ ├─────┼───┤ ├──────┼─────┤ │
│7-6 │ │RU00000000│92.02 │ │ 171,429│ 8,571 │ │
├──┼─────┼─────┼───┼──┼──────┼─────┼───┤
│8-1 │雙力實業有│RU00000000│92.02 │ 3 │ 499,200│ 24,960 │院三卷│
│ │限公司 │ │ │ │ │ │第115 │
├──┤設:臺北市├─────┼───┤ ├──────┼─────┤頁 │
│8-2 │大同區朝陽│RU00000000│92.02 │ │ 499,200│ 24,960 │ │
├──┤里南京西路├─────┼───┤ ├──────┼─────┤ │
│8-3 │316號9樓之│RU00000000│92.02 │ │ 499,200│ 24,960 │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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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屈臣氏百佳│RU00000000│92.02 │ 5 │ 21,791│ 1,089 │院三卷│
├──┤股份有限公├─────┼───┤ ├──────┼─────┤第115 │
│9-2 │司 │RU00000000│92.02 │ │ 21,791│ 1,089 │頁 │
├──┤設:臺北市├─────┼───┤ ├──────┼─────┤ │
│9-3 │松山區八德│RU00000000│92.02 │ │ 21,791│ 1,089 │ │
├──┤路4段760覬├─────┼───┤ ├──────┼─────┤ │
│9-4 │11樓之1 │RU00000000│92.02 │ │ 21,791│ 1,089 │ │
├──┤ ├─────┼───┤ ├──────┼─────┤ │
│9-5 │ │RU00000000│92.02 │ │ 21,791│ 1,089 │ │
├──┼─────┼─────┼───┼──┼──────┼─────┼───┤
│10 │樹宏國際開│RU00000000│92.02 │ 1 │ 6,660,000│ 333,000 │院三卷│
│ │發股份有限│ │ │ │ │ │第118 │
│ │公司 │ │ │ │ │ │頁 │
│ │設:臺中市│ │ │ │ │ │ │
│ │西屯區福恩│ │ │ │ │ │ │
│ │里工業區一│ │ │ │ │ │ │
│ │路2巷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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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彬鑫企業股│RU00000000│92.02 │ 2 │ 280,000│ 14,000│院三卷│
├──┤份有限公司├─────┼───┤ ├──────┼─────┤第115 │
│11-2│設:臺北市│RU00000000│92.02 │ │ 883,500│ 44,175│頁 │
│ │信義區信義│ │ │ │ │ │ │
│ │路4段407號│ │ │ │ │ │ │
│ │8樓之2 │ │ │ │ │ │ │
├──┼─────┼─────┼───┼──┼──────┼─────┼───┤
│12-1│易利旺光電│RU00000000│92.02 │ 3 │ 1,769,140│ 88,457│院三卷│
├──┤科技股份有├─────┼───┤ ├──────┼─────┤第117 │
│12-2│限公司 │RU00000000│92.02 │ │ 9,001,956│ 450,098│頁 │
├──┤設:桃園縣├─────┼───┤ ├──────┼─────┤ │
│12-3│中壢市復華│RU00000000│92.02 │ │ 1,963,234│ 98,162│ │
│ │里復華街10│ │ │ │ │ │ │
│ │7巷16號2樓│ │ │ │ │ │ │
├──┼─────┼─────┼───┼──┼──────┼─────┼───┤
│13-1│安普企業有│RU00000000│92.02 │ 2 │ 1,500,000│ 75,000│院三卷│
├──┤限公司 ├─────┼───┤ ├──────┼─────┤第116 │
│13-2│設:高雄市│RU00000000│92.02 │ │ 500,000│ 25,000│頁 │
│ │苓雅區日中│ │ │ │ │ │ │
│ │里林森二路│ │ │ │ │ │ │
│ │44號7樓之2│ │ │ │ │ │ │
├──┼─────┼─────┼───┼──┼──────┼─────┼───┤
│14 │阜威廣告有│RU00000000│92.02 │ 1 │ 78,000 │ 3,900│院三卷│
│ │限公司 │ │ │ │ │ │第116 │
│ │設:高雄市│ │ │ │ │ │頁 │
│ │三民區建國│ │ │ │ │ │ │
│ │一路400之6│ │ │ │ │ │ │
│ │號 │ │ │ │ │ │ │
├──┼─────┼─────┼───┼──┼──────┼─────┼───┤
│15 │日昌國際有│RU00000000│92.02 │ 1 │ 11,480,000│ 574,000│院三卷│
│ │限公司 │ │ │ │ │ │第118 │
│ │設:雲林縣│ │ │ │ │ │頁 │
│ │西螺鎮漢光│ │ │ │ │ │ │
│ │里西興南路│ │ │ │ │ │ │
│ │110號1樓 │ │ │ │ │ │ │
├──┼─────┼─────┼───┼──┼──────┼─────┼───┤
│16-1│緯志企業有│RU00000000│92.02 │ 2 │ 5,240,000│ 262,000│院三卷│
├──┤限公司 ├─────┼───┤ ├──────┼─────┤第118 │
│16-2│設:彰化縣│RU00000000│92.02 │ │ 2,589,000│ 129,450│頁 │
│ │埔鹽鄉西湖│ │ │ │ │ │ │
│ │村大新路二│ │ │ │ │ │ │
│ │巷74號 │ │ │ │ │ │ │
├──┼─────┼─────┼───┼──┼──────┼─────┼───┤
│17-1│鼎運通運有│RU00000000│92.02 │ 2 │ 685,000│0 (未申報│院三卷│
│ │限公司 │ │ │ │ │扣抵) │第117 │
├──┤設:高雄市├─────┼───┤ ├──────┼─────┤頁 │
│17-2│小港區新昌│RU00000000│92.02 │ │ 435,000│0 (未申報│ │
│ │街21之26號│ │ │ │ │扣抵) │ │
│ │4樓 │ │ │ │ │ │ │
├──┼─────┼─────┼───┼──┼──────┼─────┼───┤
│18 │旭晉機器廠│RU00000000│92.02 │ 1 │ 600,000 │ 30,000 │院三卷│
│ │有限公司 │ │ │ │ │ │第118 │
│ │設:屏東縣│ │ │ │ │ │頁 │
│ │屏東市橋南│ │ │ │ │ │ │
│ │里工業三路│ │ │ │ │ │ │
│ │8-1號 │ │ │ │ │ │ │
├──┼─────┼─────┼───┼──┼──────┼─────┼───┤
│19-1│安豐通運有│RU00000000│92.02 │ 2 │ 233,000│ 11,650 │院三卷│
├──┤限公司 ├─────┼───┤ ├──────┼─────┤第118 │
│19-2│設:高雄縣│RU00000000│92.02 │ │ 423,000│ 21,150 │頁 │
│ │鳳山市大德│ │ │ │ │ │ │
│ │里福安二街│ │ │ │ │ │ │
│ │20巷21號2 │ │ │ │ │ │ │
│ │樓 │ │ │ │ │ │ │
├──┼─────┼─────┼───┼──┼──────┼─────┼───┤
│總計│ │ │ │ 48 │ 69,365,813 │3,412,289 │ │
└──┴─────┴─────┴───┴──┴──────┴─────┴───┘
┌──────────────────────────────────────┐
│9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被告凃明義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附表㈡ │
├──┬───┬─────┬───┬──┬──────┬─────┬─────┤
│編號│賣方公│發票號碼 │發 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逃漏營業稅│出 處 │
│ │司 │ │日 期 │ │(新臺幣、元│額(新臺幣│ │
│ │ │ │ │ │) │、元) │ │
├──┼───┼─────┼───┼──┼──────┼─────┼─────┤
│1-1 │成翰電│RU00000000│92.01 │ 2 │40,000,000 │1.(因無實│院三卷 │
│ │子實業│ │ │ │ │際營業行為│第114頁 │
│ │有限公│ │ │ │ │,自無應納│ │
│ │司 │ │ │ │ │稅捐,而無│ │
│ │設:台│ │ │ │ │逃漏營業稅│ │
│ │北縣中│ │ │ │ │之問題。)│ │
├──┤和市建├─────┼───┤ ├──────┼─────┤ │
│1-2 │一路18│ │ │ │ │ │ │
│ │6號16 │RU00000000│92.01 │ │30,000,000 │0(同上) │ │
│ │樓 │ │ │ │ │ │ │
├──┼───┼─────┼───┼──┼──────┼─────┼─────┤
│2-1 │昂生企│RU00000000│92.02 │ 2 │1,042,280 │0(同上) │院三卷 │
│ │業有限│ │ │ │ │ │第114頁 │
├──┤公司 ├─────┼───┤ ├──────┼─────┤ │
│2-2 │設:台│RU00000000│92.02 │ │781,000 │0(同上) │ │
│ │北縣永│ │ │ │ │ │ │
│ │和市文│ │ │ │ │ │ │
│ │化路15│ │ │ │ │ │ │
│ │5 號4 │ │ │ │ │ │ │
│ │樓 │ │ │ │ │ │ │
├──┼───┼─────┼───┼──┼──────┼─────┼─────┤
│總計│ │ │ │ 4 │71,823,280 │0 (同上。│ │
│ │ │ │ │ │ │惟起訴書記│ │
│ │ │ │ │ │ │載逃漏稅額│ │
│ │ │ │ │ │ │共計3,591,│ │
│ │ │ │ │ │ │164。) │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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