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316號
KSDM,98,訴,316,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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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準強盜罪嫌重 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 規定,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仍屬重 大,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 6 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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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