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6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