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2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
903 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忠勝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調 解 委員 陳忠勝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元(含本金新臺幣柒萬
陸仟貳佰元及利息新臺幣貳仟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二)餘款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於民國98年7 月11日起至民國
100 年8 月11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受款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受款戶名:嘉賀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受款帳號:000000000000),共
分為26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1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
新臺幣貳仟貳佰元(除最末期給付新臺幣參仟元),如有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