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8年度,91號
KSDM,98,審交簡附民,91,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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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丙○○
      己○○
      戊○○
上 二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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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