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8年度,978號
KSDM,98,交聲,978,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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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978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 議 人 乙○○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98年4 月7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32-BO000
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8年3 月2 日下午3 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OJ-509 號重型機車 由北往南行經高雄市○○路,至該路與孟子路口時,伊是在 黃燈時緊急衝過去,並無闖越紅燈之行為,沒想到竟遭員警 舉發異議人闖紅燈,爰聲明異議,請求將該處分撤銷等語。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5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之情形者 ,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於98年3 月2 日下午3 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XOJ-509 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由北往南闖越該路 與孟子路口之紅燈,為警攔下舉發,異議人逾到案期限2 日 始提出申訴,惟原處分機關仍以異議人違規事證明確,依法 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 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舉發員警周振宗到庭具結證 稱:「當時我與另一名警員甲○○擔任巡邏勤務,我們騎機 車執勤,由南往北行經華夏路,快到孟子路口時,當時華夏 、孟子路口已經變成紅燈,我們要到華夏路由北往南路段之 預定位置執勤,要等綠燈才可以過去,因為當時是紅燈,所 以我們有停下來。而異議人騎機車自孟子路由東向西方向過 來,當時孟子路方向是綠燈,異議人過了孟子路,在路口處 等了一下,後來就由北往南闖越華夏路紅燈。我們見狀即攔 停異議人,異議人沒有停繼續騎至崇德路口。之後我們尾隨 異議人,再將異議人攔停舉發。」等語,核與證人甲○○到 庭具結證稱:「我對本件違規事件有印象,因為周振宗與異 議人在現場爭執很久。當時我與周振宗各騎1 台機車執勤,



在華夏路由南向北行駛,快要到孟子路時,發現所有車輛都 停在路口,我看到異議人由北向南直行,闖越孟子路的紅燈 ,我抬頭看時,異議人已經騎到路口中間。我當時是騎在周 振宗後面,我看到時是異議人由北往南闖越華夏路與孟子路 口之紅燈,至於異議人原先行駛在何路段,我沒有看見。」 等語相符,復有證人周振宗、甲○○當庭繪製之路口及燈號 情形各1 紙附卷可參。參以員警周振宗係在舉發地點執行勤 務時,目賭異議人之闖越紅燈事實後始予以舉發,其與異議 人素不認識,亦無仇隙,則其基於維護交通秩序所為之舉發 ,應無任意構陷異議人違規之由,益徵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之 交通違規事實甚明。是異議人前揭所辯,應與事實有悖,而 不足採。綜合上述,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異議人駕車行經有 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裁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 規點數3 點,並無違誤,異議人以其未闖越紅燈為由請求本 院撤銷原處分,尚難憑採。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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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