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72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於民國98年1 月23日以麻監裁罰
字第裁75-BQ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
聲明異議,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 駕駛車牌號碼716-BHQ 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7年5 月4 日凌 晨1 時28分許,於高雄市○○路、鼎山路,確有與共計約20 部機車競駛,明顯有危險駕駛之行為,經舉發單位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二分局員警駕車在後尾隨並以錄影方式 蒐證,遂以異議人有競駛之情形為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之規定予以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上 開條文於98年1 月23日以麻監裁罰字第裁75-BQ0000000號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之處分在 案。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天只是巧遇到多部機車,騎在 飆車族車陣後方,但並沒有競駛之行為,爰聲明異議請求撤 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 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 元以上90000 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 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 項第1 款或前 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716-BHQ 號重型機車於97年5 月 4 日凌晨1 時28分許,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駕駛約十餘 部車號不詳機車,沿高雄市○○街右轉大昌一路再接鼎山街 後右轉明誠一路,沿途有以時速約60、70公里競駛,行過明 誠一路與鼎吉街口始陸續解散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件蒐證 員警鄭銘陽證述:「本件飆車車輛,沿路行駛之車速有從時 速2 、30公里至6 、70公里,因為有時要轉彎車速會變慢, 系爭機車有違規行駛,紅燈右轉,且在車隊中與車隊成員集 體行進之行為」等語詳盡(見本院卷22至23頁),並經本院
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屬實,復有蒐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24 張在卷可證。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競駛之違規行為足堪認 定。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經本院勘驗本件蒐證光碟 顯示:「錄影畫面係自警方跟拍車內往外拍攝錄影畫面自( 0 :00)開始:(1 :06)畫面拍攝到此時前方十字路口呈 紅燈狀態(鼎山街、大昌一路路口),該群數量約十餘台之 機車沿大昌一路街佔據快、慢車道行駛。(01:15)畫面拉 近至佔據對向車道之3 、4 台機車,此時有一身穿淡色風衣 、頭戴白色安全帽之機車騎士駕駛716-BHQ 號機車,自警方 跟拍車右方向左橫越警方跟拍車前方,至對向快車道逆向行 駛,至路口處,右彎越過在路等停等紅燈之汽車1 台、機車 數台之前方,而右轉至鼎山街之快車道上行駛,斯時原佔據 快慢車道之時十幾台機車沿大昌一路慢車道紅燈右轉至鼎山 街。(01:29)警方跟拍車右轉至鼎山街時,前方第一個路 口呈紅燈狀態。該佔據快、慢車道之十幾台機車大部分已越 過第一個路口在前行駛,呈長型分佈,且有佔據快、慢車道 。(01:50)前方鼎山街與鼎義街交岔路口號誌是紅燈狀態 ,警方跟拍車沿頂山街加速行駛至車群中段,車號716-BHQ 號機車行駛在警方跟拍車前之快車道上,此時車群前段紅燈 右轉明誠路,車號716-BHQ 號機車亦紅燈右轉,右轉後行駛 在慢車道上。」,有本院勘驗筆錄壹份在卷可證。由上開異 議人駕駛車號716-BHQ 號機車跟隨車隊連續闖越紅燈數個, 其中在大昌路、鼎山街口時,甚且不惜逆向行駛而超越在大 昌一路停等紅燈之車輛,以求跟上車隊右轉鼎山街行進方向 之行為,顯示異議人確實有參與上開飆車競駛行為無疑,異 議人前開辯解,並無可採。
五、綜上,異議人確有裁決書所指駕駛機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 競駛行為甚明,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第4 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並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因上開競駛之違 規行為,另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1 月23日以麻監裁罰字第裁 75-BQ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罰鍰3 萬元 ,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業經異議人另案提起異議,非在本 件聲明異議範圍內,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